作者:吴强


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快技术、土地等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资源类产品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要用有力的产权保护、顺畅的要素流动,让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竞相迸发。

——李克强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


    “惩罚性赔偿”的含义是指,当侵权行为者实施恶意、欺诈侵权行为时,法庭对其判处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其目的在于对其他潜在侵权者产生威慑力。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然后逐步扩大至其他法律,如:《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于“填平原则”对商标恶意侵权案件中威慑力不够,2013年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是我国首次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对该制度做出的明确规定,希望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发挥其重要作用。但是实际上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无讼上搜索相关关键词,却发现司法实践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案例相当之少。


      二、商标权侵权纠纷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表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应当包括:1.侵权行为应属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2.以根据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查明并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前提。3.不超过300万人民币。4.首先需权利人主动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主动援引。

     但是关于第一点“恶意侵犯”和“情节严重”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能否取得惩罚性赔偿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角度分析:1.侵权人是否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犯罪;2.可确定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3.侵权产品的侵权的范围和影响,如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涉及食品和药品等公众安全领域,侵权的地域范围是否广泛,侵权时间的长短,是否对被侵权人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等方面。

     “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关键在于三种基础值的计算方法,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与权利人商品销售减少量的乘积计算,侵权所获利益可以按照按照侵权商品销售量与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或从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许可费可以按照商标的市场价值根据市场假定法等予以分析评估。


      三、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看法


  先看一图(在无讼搜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



    从上图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近几年呈爆炸式增长,但是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前期需垫付的取证、鉴定、诉讼、公证、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很高,从判决结果来看,侵权赔偿法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得又极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在侵权损害赔偿(不仅仅是侵犯知识产权赔偿)上,固守的是填平式的补偿性赔偿。尤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纠纷,侵权者往往四处撒网,这使得侵权行为很难被及时发现,被发现的部分也很难被取证,取到证的部分也很难被认定。最后往往只有极少数的侵权行为进入司法领域,并被追究赔偿责任。而这种赔偿又大都是无关痛痒的填平式赔偿,当然很难对侵权人产生警示和惩戒效果。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频发,但却得不到遏制,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不完善和惩罚性赔偿司法运用的落地问题紧密相关。

     笔者认为,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突出发挥民事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立法层面,应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步扩大至专利、著作权领域,出台关于“恶意侵犯”和“情节严重”具体的规定。司法层面,应确定其落实策略的有效实施,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无后顾之忧。